三声母域名XMY.COM仲裁宣告失败 看看专业律师的分享!

之前我们报道过,今年有多个三声母域名都被仲裁,包括GWG.COM、、ETH.COM、XMY.COM、CPM.COM、EHF.COM、KGP.COM等,这类域名俨然已成为域名仲裁的高发品种。之前我们报道过的XMY.COM仲裁(http://news.west.cn/5308.html)有了结果,终端最终仲裁失败,域名持有人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保住了该域名。

xmy.com仲裁

缘起:

2016年5月14日,域名投资人阿静发现,他在某注册商的三声母域名XMY.COM被锁定。不知所措的他立即向注册商提出质疑,5月16日得到的答复是,此域名已经被提起仲裁,按WIPO规定,安全部暂时予以锁定。问是谁提起的仲裁,答曰他们也不知道,等正式文本。5月17日,收到正式电子邮件,阿静在煎熬中度过了24小时,这时发理,提起仲裁的原来是一家福建莆田的游戏公司。后来一周左右,收到纸质的国外邮件文本。不得不说,WIPO的整个运作非常专业、规范。

收到邮件后,阿静大致看了一下投诉方的投诉状及相关证据。这是莆田这家公司委托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供的全套文本和证据,让阿静不安的是,相关截图全部经过了公证,对方确实是很有经验的律师。对方将火力集中在三点,一是主张XMY.COM是在北京新网被非法转移的,是黑米!这点杀伤力非常强。二是主张XMY.COM与其游戏产品厦门游贴合,厦门游的三声母就是XMY,XMY.COM是其原来使用过的域名,有商标权的。三是主张阿静恶意注册,有时报价180万有时报200万元高价牟利,手中还持有200多个域名,是典型的靠域名投机为生的米虫。还有40多条,有的甚至涉及无端的揣测和臆断。

应对:

最近网上关于所谓黑米的说法很多,仲裁结果也不尽相同。阿静注意到投诉方请了有经验的律师在处理此案。虽然阿静本人已经是资深域名投资人了,但毕竟是第一次面对仲裁,并且对手是财雄势大的公司和经验丰富的律师,一时心里也没底了。经过了几天纠结,他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听说我有这方面的经验,并正式授权委托我应诉。我仔细研究了对方的投诉状,近40多条投诉及证据,都经过了公证,环环相扣,招招致命!经过我和团队的认真分析,我们确定了几个关键,一是是否黑米的问题,这涉及来源合法性问题。二是是否存在商标侵权。三是是否存在恶意注册和使用。因时间紧,从收到正式仲裁文件到提交应诉状,只有十天时间。为提高效率,我们团队分成三组分别处理。针对合法性问题,我们派出两名律师专程到北京X网公司取证,以确定北京X网公司出具的域名被盗证明的真实性。针对第二、第三点,我们与注册商密切联系,搜集合法交易证据,市场行情证据,持有者阿静对XMY.COM爱不释手多次拒绝出售等等证据,第三组则专门研究WIPO仲裁的相关规定,研究同类的判例。

起草应诉状:

各方面的材料汇集齐后,我们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手头的证据,开始起草应诉状。这时出现几种观点,有的提出针对投诉方的40多条投诉,一一驳斥。有的提出只针对其核心投诉,攻其重点,还有的认为应该针对WIPO的相关规定,再结合关键,有针对性的予以应对。最终,我们采用了第三种方式。由于时间太紧,不得已,阿静向WIPO提出了延期提交应诉状的申请,获得通过。

2016年6月11日晚,我们提前几小时向WIPO和投诉方律师同时提交了应诉状文本和相关图片、音频证据,第二天得到了确认。这时我们的心稍稍平静了一些,第一阶段任务完成了。阿静说,他从收到投诉书开始,近一个月时间,一直寝食难安,经常失眠,看来这事对他影响很大啊。7月5日,我们又收到第一号专家组行政令,要求我们补充提交的音频文件的实录文本。因为规则有要求,每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10M,我们对取证的音频进行了截取,形成了两个音频文件,一个9M多,另一个7M多。把这两个文件整理成文本,又花了我们两天时间。按照规定,投诉方还可对我方提交的证据,再次提出他们的意见。对方律师这时把我们首次提交的完整版音频全文整理成文本,并指责我们故意截取编辑音频,给我们制造了不少压力。好在我们在整理的文本中,反复声明,是因文件不能超过10M,我们不得已才截取关键部分,但未做任何编辑和修改。这点应该也得到了专家组的认可。
专家组分析: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首先需要证明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xmy.com>在除去顶级域名 “.com”之外,只剩下 “xmy”,这名称与投诉人声称拥有权益的XMY商标或服务商标基本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问题是根据已提交的证据,没有证据证明投诉人注册而享有XMY商标的权利。应知注册商标注册域名,是两种根据不同的注册系统、法律及条件取得所保护的权益和注册目的都不同。注册及使用以某些文字或字母所构成或包含某些文字或字母的注册域名,不等同该等文字或字母的商标使用。

根据提交的证据,投诉人于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即为期只有15个月的时间使用<xmy.com>为其网站域名。于2014年3月开始,已经改为使用<xmy.so>为其网站域名。于2015年5月前,虽然使用情况**,但争议域名在2000年1月19日原始注册日开始,直至2012年,在超过10年时间之内曾多次转让,为不同人士所拥有。再者,在所有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中所显示的所谓商标使用,都是只看到 “www.xmy.com” 的域名而已。XMY并未真正以商标形式,在任何广告中出现。

投诉人声称其中文商标是厦门游,而英文字母 “xmy” 是“厦门游”的拼音 “Xia Men You” 首字母的组合,从而经过大规模商业使用<xmy.com>,而令其成为与投诉人**游戏平台服务有密相连的独特标识,继而拥有商标享有普通法的权利。问题是,“厦门游”本身也带有高度形容性及地理名称,是否可以拥有商标的功能也成疑问。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投诉人注册了包含“厦门游”字样的商标。

更重要的是,本专家组认为“厦门游”及 “xmy” 并不一定等同。要等同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中英文翻译中,无论音译或意译,都有一定的困难。此外,双方的证据 [见投诉人附件21及被投诉人附件1] 也提及 “xmy” 三声母所代入的中文含意可以有多种可能性,如小米云、小蚂蚁、小绵羊、小明衣、学迷语等,未必一定是“厦门游”。

在投诉人拥有争议域名 <xmy.com>前,因其也曾经为其他人士拥有,不难推断 “xmy” 对那些人士,也可能在不同语言文字中带有不同意义因而注册或购入。

在本案中,投诉人所提出的证据,并未能说服专家组其声称的 “xmy” 三字是用作商标用途,也未能证明经过投诉人多个月的使用后,令到附有“xmy”三字母的商品或服务可以把投诉人的商品或服务识别于其他竞争者,而达到能够拥有商标功能的标志。
根据上述分析,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未能满足政策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双方已提交的证据,在2014年1月24日(即投诉人声称争议域名<xmy.com>被非法转移的日期)至2015年3月28日(即被投诉人通过询价交易购得争议域名<xmy.com>)的1年多时间内,没有任何关于争议域名<xmy.com>被盗的公告,令他人可得到声称的被盗消息。并且,就投诉人所主张的域名被盗情况,这超越了政策所解决问题的范围,专家组因此不便就此做出评论。
根据被投诉人的答辩及其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亦作出了购入争议域名的合理解释,并提供了有关其从域名注册服务商的网站上拍得域名<xmy.com>,以当时的市场价格购得该域名的买卖记录作证据支持。
然而,鉴于专家组在6.A和6.C中的讨论,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在这里就政策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作出判断。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所提交的证据中,并未显示被投诉人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争议域名<xmy.com>。而且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收购争议域名是有意针对投诉人,及破坏投诉人的业务。证据显示,进行收购并求售、转售域名的商业行为,并不一定构成恶意注册。参考Brian Fera v. Media Options S.A.,WIPO 案件编号 D2015-1470。

如上所述专家组已认为投诉人未能满足政策(ICANN Policy 4(a)(i))所规定的条件,但若有需要的话,专家组亦认为投诉人在本案中所提出的证据未能满足政策的条件。

裁决结果:

专家组收到双方最终材料后,确定8月5日为最终裁定时间。我们收到仲裁结果的时间,就是8月5日晚上21-22点.再次为WIPO的专业性严谨性点赞!不过,我看到邮件的时间是8月6日上午9点了。当即告知了阿静,我们赢了!

律师体会: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好域名遇上仲裁的案例已经很多了。遇上域名仲裁这样的事,记住下面几点。

一是多关注米市行情,尽量多了解黑米的信息,避免买到黑米。对于价格明显低于行情价的米,要多个心眼。

二是对重要的域名,注意保留证据,尤其是交易的相关信息截图。

三是不要因害怕心虚就不应诉,或是漫不经心应付一下,那样铁定会失去专家组的支持。

四是仔细研究仲裁案例,掌握域名流氓的招数,做到心中有数,应对有方。

五是专业人做专业事。一定要找具备域名方面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比如律师或是相关人员,不打无准备之仗。这一次,我们能为委托人阿静打赢这场仲裁仗,靠的就是团队合作,还有“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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