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亚太信息通信多边市场,激发区域数字经济产业活力 ——RCEP电子商务和电信服务章节解读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签署仪式以视频方式进行,东盟十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我国共15个成员国经贸部长正式签署协定,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从文本内容来看,RCEP协议具有全面性、互惠性、现代化和高质量等特征,尤其是较高水平电子商务和电信章节的签署,体现了各成员国在信息通信领域进一步推动市场开放、完善监管体制、开展经贸合作的决心。

一、RCEP电子商务和电信章节梳理

(一)电子商务章节

RCEP谈判开始于2012年,次年,伴随着跨境电商贸易的高速发展,RCEP启动了成员国间关于电子商务相关规则的探讨,经过30轮谈判,于2019年达成涵盖17个条款在内的电子商务专章。

从规则文本来看,电子商务章节一是通过鼓励无纸化贸易、保障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有效性、有限度的免征关税等条款,创造适宜电子商务发展及贸易便利化的友好环境;二是通过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垃圾信息治理以及网络安全防护等条款,避免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中对用户权益、产业竞争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妨害,三是通过增进透明度、电子商务对话以及有限度的跨境信息传输和设施自由放置,增强产业合作及主管部门间的交流对话。

(二)电信章节

2015年,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性和服务便利化,RCEP引入了高水平的电信服务规则谈判,经过18轮磋商,最终于2019年达成包含23个条款在内的电信专章。

从规则文本内容来看,电信章节一是通过保障互联互通、主要提供者给予非歧视待遇、电杆/管线/专用线路服务的公平接入等条款,确保一国运营商进入他国市场后,能够以非歧视的条件及价格,获得相关基础资源的接入及使用;二是通过监管方法、竞争保障、技术选择等条款,保障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和技术选择的灵活性;三是通过独立监管机构、许可等条款,加强电信市场监管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 RCEP电子商务和电信章节亮点解读

(一)电子商务章节

电子商务具有中间环节少、边际成本低等产业优势,各国充分认识到其发展对提升社会便利化、促进经济增长的巨大潜能。然而一方面,电子商务服务包含的数据跨境流动等规则,涉及各国政府对本国数据、网络乃至数字社会治理的基本政策取向,从公共安全保障、个人权益保护和产业发展利益出发,各国监管政策存在较大差异,相关经贸规则也呈现碎片化、异质化趋势;另一方面,RCEP各成员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阶段、监管机制水平差异较大,达成各国均适用的高水平条款,存在诸多困难和阻碍,如何实现最大范围、最高水平的一致意见成为谈判要点。

从RCEP电子商务章节来看,一是整合区域市场发展方向,促进必要限度的数据流动和产业合作,在RCEP文本中,各国针对数据和设施的自由化做出两项义务性承诺——公共政策目标之外,不得阻止商业行为目的的数据跨境流动,不得将设施的本地化作为市场准入条件;同时对公共政策目标措施进行了限定——不得构成歧视或变相贸易限制,其中,我国和东盟(整体)首次在国际谈判中采纳该条款,明确了各方在安全基础上,共建亚太数字合作圈的总体愿景和目标。

二是充分尊重各方国内监管框架,建立“公平贸易”市场。从上述规则文本来看,除了两项义务性承诺外,条款仍保留了授权性规则——彼此尊重各国监管要求、为公共目的而采取措施的必要性由本国政府决定,他方不得提出异议,同时对部分监管水平有限的成员,使用过渡期、保留性脚注、兼容性表述等灵活方式达成统一,为其产业发展和国内监管体系完善保留空间,充分体现了对不同数字治理体系的兼容性和包容性,建立尊重各自数字主权、非歧视的贸易体系。

三是充分考虑监管机制的有效性、协调性及可操作性。RCEP规则文本根据现实监管需要,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垃圾信息管理等规则,从提高法制化和透明度角度,增强上述条款的可执行性,鼓励监管机构在产业发展、网络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开展合作,尤其强调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积极破除各成员不同产业发展阶段间的贸易壁垒。

(二)电信章节

由于电信行业具有资源有限性、前期投入高等特性,如何破除天然垄断,激发市场活力成为规则要点。

从RCEP电信章节来看,一是保障新进电信运营商以较低成本进入他国市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随着各国电信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以及新技术、新业务的相继涌现,RCEP电信章节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电信附件》的基础上,结合电信服务的最新进展和贸易需求,纳入转售、共址及网络元素非捆绑等新要素,为新兴业务模式发展提供保障;

二是促进自由竞争,结合新业务需求增进终端用户福祉,如新增国际移动漫游及号码携带等条款,通过整体降低漫游资费、保障号码可携,促进国内、国际市场竞争,降低服务使用价格,促进产业长远发展;

三是建立更加有效的国际合作和争端解决机制,强调国际合作及国际标准对电信网络和服务的全球兼容性和互操作性的重要性,同时明确相关争端可通过协商、行政裁决、司法途径以及复议等多元渠道解决,以保障各成员国电信产业及监管部门间的良好沟通合作。

三、RCEP电子商务和电信章节将对我国、区域信息通信产业及全球经济产生促进作用

在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世界经济严重衰退、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加剧的背景下,RCEP的签署进一步发出了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系构建的积极信号,对各方信息通信产业发展、区域甚至全球经济繁荣均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对于我国而言,一方面,研究显示至2025年,东盟数字经济预计将从2015年的310亿美元扩大到1970亿美元,增长6.4倍,RCEP的签署为我国电子商务和电信企业“出海”东南亚市场提供一定的政策保障;另一方面,根据联合国贸发会统计数据,日韩澳新在电信服务出口方面均位列全球前列,开放水平较高,具有各自的技术优势和监管经验,进一步对外开放电信和电子商务市场有利于增进国内外市场竞争、优化监管机制、促进产业发展;最后,RCEP电子商务和电信章节的签署,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在该领域国际谈判的不足,对整体提升我国积极开放的国际形象有所裨益。

对于整个亚太地区而言,亚太地区互联网人口红利凸显,互联网普及率增速较快,作为数字经济新兴市场备受瞩目,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然而当前各国在信息通信领域的监管政策存在较大差异,对区域内电子商务和电信跨国投资合作造成阻碍。RCEP电子商务和电信章节的达成,统筹了亚太各国在信息通信领域的监管和发展方向,“与时俱进”的处理新情况与新问题,进一步消除各国之间的贸易壁垒、提升开放水平,重构、优化区域价值链,提高区域经济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

对于全球而言,RCEP现有的15个成员国在GDP总和、出口总额以及吸引外资总流量方面占全球总量约30%左右,而数字经济也日益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在当前疫情仍然四处蔓延的复杂形势下,RCEP电子商务和电信章节的达成,不仅能够提振受贸易保护主义和疫情冲击而重创的市场信心、提升受疫情影响的区域经济以及全球经济颓废形势,更有利于早日消除疫情影响、造福本地区的各国人民、推动区域经贸关系和世界贸易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我国十四五规划强调,“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依托我国大市场优势,促进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总体来看,RCEP的签署为我国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对外经贸合作,提升国际地位,促进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友好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能促进下一步中日韩自贸区的谈判进程,从而为扩大中国的自贸区范围、稳定东亚经济乃至全球经济做出有益贡献。

作者: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法律研究部 李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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